汕府办〔201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推动汕头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省住建厅、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局、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订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委员会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制定的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建设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发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凡是在名录中具有所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招标人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和组别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 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承包商可直接参加投标,并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 (一)凡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为: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凡不在或无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它情形外,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三个方面。 (三)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在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与本次招标项目相当的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水利、交通、港口、航道等专业工程,需要结合水利、交通运输部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提出明确要求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除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它情形外,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外的其他人员资格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3、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除单一专业资质等级要求外); 4、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5、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6、在本《意见》之二第(一)、(二)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置其他资格条件的; 7、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三、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管理 凡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推行资格后审制度。除本意见规定特殊情形外,推行资格后审,对投标人数量不设上限。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预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由招标单位提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 四、推行招标电子化 (一)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以及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或潜在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二)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的,在合格投标人确定之后,推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同步上网发布(不出售纸质文件)。合格投标人均可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有关资料,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不得收取上网发布的招标文件、有关图纸和最高限价预算书的工本费。 (四)推行网上答疑,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披露。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显著位置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疑问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汕头建设网站(http://www.stjs.gov.cn)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优化评标方法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简单的土石方、园林绿化且最高限价在500万元以下的简易工程,不评审技术标,招标人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在提高投标人履约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随机选择法。除本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装饰装修专业工程为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在名录中具有对应的类别和组别的,不要求编制技术标,招标人应当在与招标工程相对应的预选承包商类别和组别中,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在响应招标的预选承包商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价应确定在最高限价为基数下浮5%-10%范围内。 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从名录中符合条件且响应招标的承包商确定中标人。 不宜采用随机选择方式的保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不招标,须经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保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招标核准部门核准,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三)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详见附件)。 除本款(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依照优化的“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大型水利、交通工程,确须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改部门审核,报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并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是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和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确需进行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综合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部分权重须占50%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工程招标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尚未建立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其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按“0”分计算。 (五)商务诚信综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后,除本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应采用商务诚信综合法。 六、加强备案管理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备案管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招标人应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招标人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招标结果在确定中标人的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部门。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进一步扩充评标专家库,对本市各行业、各区(县)以及在我市的社会中介代理招标机构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加强信息发布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均必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建设网站及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汕头日报》进行发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须在《南方日报》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链接,其它发布范围按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规避监管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工程信息发布的监管。 九、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优质工程奖项的,可按施工合同造价的2%给予奖励(同时获得多项质量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 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建设单位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承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造价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最高报价、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的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办公会确认,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报发改部门批准。扩大投资规模无法用预备费解决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发改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增加投资部分具备招标条件且与主体工程施工可以分割的,必须组织招标。若具备招标条件,但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十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 在目前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协调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我市纳税情况、在我市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管理机构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诚信综合评价,定期发布在我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榜。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施工企业限制其投标资格。 十二、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开标时到场(如有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资格预审时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二)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设立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工程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管理。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 (四)采取最低价评标法中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0%,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五)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招标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七)政府投资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建立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和水利、交通公路、港口、航道专业工程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求,及时通报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活动和受理的投诉及办理情况,研究解决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市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各分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做为召集人,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城管、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十三、加强中标后续管理 (一)实行执业证书代管制度。投标单位中标后,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中标的外来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B类)应提交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监管机构代管,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管理。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1、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7、死亡; 8、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加强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和机械设备在位情况的检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机械设备配置情况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做好对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的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标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以转包挂靠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十四、凡经发改部门核准为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十五、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汕头建设网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六、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逐步推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十七、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 本意见所称的控股,是指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意见进行公开招标。 十八、除濠江区外,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按本《意见》执行;濠江区参照执行本《意见》。 十九、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市政府原《批转市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汕府〔2009〕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优化“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 “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如下优化: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进行评标的,明确以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价,减去文明安全措施费,作为评标的计算基数P,并约定评标委员会投票的浮动幅度和投标人报价的有效范围。财政性投资建设的项目,下浮幅度为5%-10%。 二、评标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独立填报报价浮动系数,除去各成员所投报价浮动系数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其平均数,再将所得的平均数值乘以P得出X。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除去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其平均数为Y。 四、取X和Y的平均值为Z,则Z为定标标准值。取投标报价中低于(含等于)Z值,且最接近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低于Z的投标人不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人数时,则从高于Z且最接近者依次选取。 在评审过程中,若投标人报价超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的,则不列入计算。若出现多人并列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通过上述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后,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加上文明安全措施费,确定中标价,该中标价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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