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粤建市〔2009〕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方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 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评标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应分别组建商务评标委员会、技术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的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评标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标底(有标底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二)基础性数据分析。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综合单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应当经投标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或认可,作为商务标评审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在评标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清标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十二条 初步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二)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三)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四)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并记录评审结果。 (五)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阶段的工作包括: (一)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检查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的投标报价;对有效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低至高依次评审投标报价,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平均值法的:确定评标基准价;对商务标详细评审;按照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顺序进行排序,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前三位为中标候选人。如招标人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依序进行详细评审,直至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评标委员会和技术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量化打分;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结果汇总;按评审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三位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2〕4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评标方法;(略) 2.商务标评分规则;(略) 3.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标准;(略) 4.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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